●限制要求
对于初审合格的美国专利申请,审查员在进行实质审查前先对其是否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21条的限制要求进行审查,如果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存在两项以上相互独立或相互区别的发明时,审查员可以发出限制要求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将本申请限制在其中一项发明,即要求申请人选择本申请所要保护的发明。对于其他未选择保护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限制要求的答复期限为发文日(mailing date)起2个月;在缴纳相应延期费的情况下,该期限最多可延长4个月,即至发文日起6个月内均可提交对限制要求审查意见的答复,但需以月为单位进行延期
●非最终审查意见
实质性审查阶段通常会先收到非最终审查意见。非最终审查意见通常是第一个审查意见或是请求继续审查(Request for ContinueExamination, RCE)后的第一个审查意见,表示审查员首次提出该专利申请至少存在一个影响授权的新问题。
非最终审查意见的答复期限是发文日起3个月。同样地,在缴纳相应延期费的情况下,可以再延期3个月,最终的答复期限至多为6个月
●最终审查意见
申请人在答复非最终审查意见时没有完全解决或克服所有的问题而导致该专利申请无法授权时,审查员会下发最终审查意见,同时,会告知申请人相应的救济措施。
最终审查意见的答复期限是发文日起3个月。同样地,在缴纳相应延期费的情况下,可以再延期3个月,最终的答复期限至多为6个月
●咨询意见书
当申请人对最终审查意见提交了答复且未同时提交RCE时,若审查员仍然不接受申请人的答辩意见致使该申请不能被授权,则审查员通常会在收到答复起1个月左右发出咨询意见书,告知申请人不能授权的原因,申请人还可以对该咨询意见书再进行答复,但此时需要提交继续审查请求(RCE)或者提出上诉(Appeal) 。
咨询意见书的答复期限仍然需要依照最终审查意见的答复期限进行,即咨询意见书仍然是最终审查意见环节中的一部分,因此申请人缴纳相应延期费用的情况下,答复咨询意见书的期限为最终审查意见发文日起的6个月。